简短回答
不要假设同一集团内可以随意调动外籍员工。
泰国就业厅(Department of Employment,DOE)的现行公开指引明确:外籍员工应当为其工作许可或工作授权中所列的雇主工作。
如果适用制度允许增加或变更雇主,就应完成规定的通知或修改程序。
共同股东、共同品牌、intercompany agreement 或集团内部成本分摊,本身并不会自动使另一家关联公司成为合法授权雇主。
为什么这很重要
多实体集团经常共享:
- 管理人员;
- 厨师;
- 工程师;
- 财务人员;
- 其他专业人员。
对于泰国本地员工,这种集团内协作通常不会立即引发 immigration 问题。
外籍员工不同。
如果工作授权写的是 Company A,但员工实际长期接受 Company B 的指示、管理 Company B 的业务,仅仅因为两家公司是姐妹公司,并不能自动解决授权不一致。
典型情形
一名外籍经理的泰国工作授权由 Company A 申请。
集团同时经营 Company B。
因为两家公司股东和管理团队相同,该经理开始大量参与 Company B 的日常运营。
管理层问:
“都是 sister companies,一张 work permit 能不能覆盖两个公司?”
不能自动这样理解。
实务分析
01从授权雇主开始核对。
DOE 外国劳工管理部门的 FAQ 明确说明:外籍人员应当为工作授权中指定的雇主工作。
集团关系不能替代这一要求。
02把文件状态与真实工作逐项对照。
对每名外籍员工至少列出:
授权雇主 → payroll 雇主 → 谁实际下达指令 → 谁实际受益于工作 → 职位 → 工作地点
出现不一致,就需要进一步分析。
不能只看是谁发工资。
03在适用时使用正式的增补 / 变更雇主程序。
DOE 现行程序允许在相应类别下办理雇主变更或增加。
目前公开材料中,Bor.Tor.44 用于相关工作授权资料变更,包括增加或变更雇主的申请场景;同时可能需要雇主和外籍员工根据《外国人工作管理紧急法令》完成相应通知。
不同外籍人员类别未必使用完全相同路径,应按实际授权类型确认。
04员工和雇主两边的通知应互相衔接。
现行 DOE 流程包括:
- 新雇主或新增雇主的 employment notification;
- 外籍员工开始为新 / 新增雇主工作的通知;
- 如旧劳动关系结束,原雇主还可能需要办理离职通知。
不能只改其中一张表。
05还要核对职位和其他授权内容。
即使正确的集团公司已经被加入,实际工作本身仍应符合对应工作授权及适用限制。
集团内部 HR title 不能代替监管机关认可的授权范围。
06Immigration status 另行检查。
工作授权的雇主变更,与外籍员工在泰国的居留许可有关联,但两者不是同一程序。
如果员工的 stay permission 是基于某一特定雇主,Immigration Bureau 的程序和时间也必须同步。
07BOI 人员应使用适用的 BOI 路径。
如果外籍员工属于 BOI 投资促进项目下的外籍人员,应使用相应 BOI / immigration 机制,不要当然套用普通 DOE 流程。
我们通常会看什么
我们通常为每名外籍员工制作矩阵,包括:护照及居留状态、工作授权、雇主、payroll、实际职责、工作地点、汇报线、集团成本分摊、是否属于 BOI,以及所需 DOE 或 Immigration Bureau 申报。
常见陷阱
常见问题包括:因为股东相同就认为可以跨公司工作;用成本分摊证明“合法雇佣”;认为一张 work permit 覆盖全部 affiliates;先改变实际工作再补授权;以及只检查 visa 到期日而不看工作授权内容。
实务下一步
对所有跨集团工作的外籍员工完成:
授权雇主 → 实际雇主 / 运营实体 → 职责 → 地点 → 是否需要增加 / 变更雇主 → DOE 申报 → immigration 更新 → 生效日
不要让任何一行只写“group employee”。
法律来源
- 《外国人工作管理紧急法令 佛历 2560 年(2017 年)》及 2018 年修订,包括雇主和外籍员工的相关通知规定。
- 泰国就业厅外国劳工管理部门现行 FAQ:外籍员工必须为工作授权中所列雇主工作。
- 泰国就业厅关于增加或变更雇主的现行程序,包括在适用情况下使用 Bor.Tor.44、雇主就业通知 Bor.Tor.52、雇主离职通知 Bor.Tor.53 及外籍员工开始工作通知 Bor.Tor.55。
- 《移民法 佛历 2522 年(1979 年)》及在居留许可依赖雇佣关系时适用的 Immigration Bureau 现行程序。
仅供一般法律参考。请就具体事实寻求法律建议。法律与监管实践可能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