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笔记

新的用工公司尚未准备好时,外籍员工应如何分阶段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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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

不要因为业务在某一天完成商业交接,就要求外籍员工也在同一天自动转到新公司。

如果新运营公司尚未成立,或者外籍员工的雇主变更及工作授权尚未完成,外籍员工可能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由现有、已获授权的雇主真实雇佣。

新运营方可以根据商业安排向原雇主补偿人员成本,但成本 reimbursement 本身并不会产生工作授权。

劳动关系转移、工作授权、immigration status、payroll 和实际管理,应尽量在同一个计划好的 cut-over date 对齐。

为什么这很重要

商业交接往往比 immigration 流程快。

新运营方可能已经开始接管业务,但作为未来雇主的新公司,或相关工作授权文件,还没有完成。

外籍员工就容易进入一种危险的“中间状态”:

payroll 和工作授权还在旧公司,但成本和日常管理已经逐渐转到新运营方。

如果这种状态只是短期等待文件,却没有明确限制实际工作和管理关系,就可能形成“纸面雇主”与“真实运营方”不一致的问题。

典型情形

一家新运营公司计划在某一确定日期接管业务。

泰国本地员工的转移可以准备完成,但新公司针对外籍员工的 work-authorisation 文件无法在交接日前完成。

管理层问:

“能不能先让旧公司继续发工资,然后新运营方把工资成本 reimburse 给旧公司?”

可能可以安排成本分摊,但前提是过渡期的真实雇佣及工作安排仍与现有授权一致。

实务分析

01尚未成立的公司不能成为真实雇主。

如果新公司还没有完成注册,它还不能成为员工的法律雇主,也无法完成通常由雇主一方办理的工作授权手续。

因此,过渡文件应按现实状态安排,而不是写一个未来实体已经开始雇佣。

02如果旧公司继续作为雇主,就应保持“真实”。

过渡期内,payroll、HR 权限及实际工作指令应与外籍员工现有授权相匹配。

最危险的做法是:

“文件上仍是旧公司,但实际上员工已经完全受新公司管理。”

03成本补偿不是工作授权。

新运营方可以向旧雇主 reimbursement 员工成本,作为 intercompany 或 transition expense。

但这种财务安排不会自动把新运营方加入工作授权,也不会使员工因此获得为新公司工作的权利。

04在正式转移前控制工作指令。

如果员工尚未被授权为新运营方工作,过渡结构就应明确:

  • 谁可以下达指令;
  • 员工在此期间可以做什么;
  • 哪些工作需要等新授权完成后再开始。

这样才能避免商业交接先于法律身份。

05劳动关系转移与 immigration 流程分别处理但同步推进。

当法律雇主真正发生变化时,《劳动保护法》第 13 条在其适用情形下要求员工同意,并要求新雇主承接相应员工权利义务。

因此,员工转移文件还应处理:

  • 原工龄;
  • 累积福利;
  • 转移生效日;
  • 员工同意。

06新公司准备好后,再完成正式雇主变更。

一旦新公司具备资格,应确认适用 DOE 或 BOI 路径,完成增加 / 变更雇主以及员工、雇主、immigration 相关申报。

劳动合同里写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监管路径实际能够支持的日期。

07使用一个统一 cut-over checklist。

真正转移的日期应尽量同时对齐:

法律雇主 → 工作授权 → immigration basis → payroll → social security → reporting line → 成本分摊

只移动其中几项,会重新制造原本希望通过转移解决的 mismatch。

我们通常会看什么

我们会审查:新公司是否已成立、现有劳动关系和工作授权、过渡期实际职责、payroll 和 recharge 安排、员工同意、累积权益、DOE 或 BOI 路径、immigration permission、社会保险及拟议正式生效日。

常见陷阱

常见问题包括:所有员工一律按商业交接日转移;认为 reimbursement 等于获准工作;新运营方在授权完成前已经直接管理外籍人员;让尚不存在的公司签劳动转移文件;以及 payroll、work permit 和 immigration 使用不同生效日期。

实务下一步

制作一张 foreign-employee transition table:

员工 → 当前授权雇主 → 过渡期职责 → 谁下达指令 → 成本补偿 → 新公司是否准备好 → 员工同意 → 新工作授权 → immigration 更新 → payroll cut-over

只有当法律和监管栏位可以一起移动时,才正式转移员工。

法律来源

  • 《劳动保护法 佛历 2541 年(1998 年)》第 13 条,并经《劳动保护法(第 7 号)佛历 2562 年(2019 年)》修订,涉及雇主变更时员工同意及劳动权利连续性。
  • 《外国人工作管理紧急法令 佛历 2560 年(2017 年)》及其修订。
  • 泰国就业厅关于增加或变更雇主的现行程序,包括在适用情况下 Bor.Tor.44、Bor.Tor.52、Bor.Tor.53、Bor.Tor.55。
  • 泰国就业厅外国劳工管理部门现行 FAQ:外籍人员应为工作授权中所列雇主工作。
  • 《移民法 佛历 2522 年(1979 年)》及在居留许可依赖雇佣关系时适用的 Immigration Bureau 程序。

仅供一般法律参考。请就具体事实寻求法律建议。法律与监管实践可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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