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不一定。
组合商标(composite trademark)应当整体判断。改变 mascot、badge、颜色或图形设计,可能降低相似程度,但如果主要文字、读音、概念或整体商业印象仍与在先商标接近,并不会自动解决冲突。
反过来,如果两个组合商标只是共同使用一个描述性或缺乏显著性的词,也不代表两者必然构成混淆性近似。
对于泰国申请,最好把审查拆成三个问题:
显著性 → 与在先权利是否近似 → 完整商标的整体印象
《商标法》第 17 条下的免责声明(disclaimer),只是限制申请人对某一缺乏显著性或行业常用元素主张专有权。它不代表该元素在整体近似判断中被删除。
为什么这很重要
品牌团队遇到 clearance 问题时,经常首先修改图稿:
“文字虽然差不多,但我们的 Logo 已经不一样了。”
这可能有帮助,但不是完整的法律测试。
有时消费者真正记得和读出来的是文字;有时共同使用的词本身描述性很强,其区分作用较弱,反而要更重视其他文字或图形元素。
因此,redesign 应针对冲突产生的真正原因,而不只是让图片看起来不同。
典型情形
一家餐饮企业准备申请一个文字加图形的商标。
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中存在相似文字,并带有大致相似的视觉主题。新申请人修改了人物、徽章和版式,但保留主要文字。
管理层问:
“现在这个新 Logo 已经差得够多了吗?”
需要重新比较完整商标,以及实际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实务分析
01先看可注册性,不要只看设计。
《商标法》第 6 条要求拟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不属于禁止注册情形,并且不得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达到造成混淆的近似程度。
第 7 条涉及显著性。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文字,通常区分作用会相对较弱。
02应整体比较两个商标。
第 13 条规定,对于相关商品,如果拟申请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到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所有人或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原则上不得注册。
泰国知识产权厅(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IP)的审查指引会考虑整体外观、主要特征、读音、商品以及相关公众。
因此,只改一个图形元素未必足够。
03不要把 disclaimer 当成删除。
第 17 条允许 Registrar 要求申请人对行业常用或缺乏显著性的部分声明不主张专有权。
但泰国最高法院已经确认:被 disclaimer 的元素仍可能需要纳入完整商标的整体比较。
在最高法院判决第 8156/2560 号中,法院强调应看两个商标的整体印象,并否定了“既然已经 disclaimer,就完全不考虑该部分”的思路。
04找出真正主导商业印象的元素。
要问消费者最可能记住什么、怎样称呼这个品牌。
图形可能视觉上很突出,也可能一个短的自创词在读音上更具识别力。
不存在可靠的“Logo 改了 = 冲突解决了”公式。
05同时比较商品和服务。
商标近似不能脱离实际商品或服务判断。
相同或相近文字,在不同商品、销售渠道或消费群体中可能产生不同风险。Nice Classification 的 class number 很有用,但不能只靠“同类 / 不同类”得出法律结论。
06Redesign 后重新搜索。
修改后的商标本身就是新的 clearance object。
应重新搜索最终文字、近似读音和相关图形元素,而不是沿用旧报告。
我们通常会看什么
我们会分别及整体审查拟申请的文字和图形、在先 pending / registered marks、读音、含义、dominant elements、disclaimer、goods/services、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实际拟使用方式和替代 Logo 方案。
常见陷阱
常见问题包括:认为 disclaimer 后该词就不再参与近似判断;只改颜色却不重新分析主要文字;只比较完全相同拼写;只看 class number;以及 redesign 后直接申请而没有重新搜索。
实务下一步
制作一页 comparison:
新商标 → 在先商标 → 共同文字 → 读音 → 图形元素 → 显著元素 → 商品/服务 → 混淆风险 → redesign 选择
然后再决定应修改文字、修改图形、收窄商品/服务、补充证据,还是直接换一个品牌。
法律来源
- 《泰国商标法 佛历 2534 年(1991 年)》及其修订,第 6、7、13、17 条。
- 泰国知识产权厅《商标注册审查手册》,包括整体比较商标的审查原则。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8156/2560 号,关于整体商标近似判断以及 disclaimer 元素仍应纳入整体比较。
- 泰国知识产权厅公众商标检索数据库及当前申请记录。
仅供一般法律参考。请就具体事实寻求法律建议。法律与监管实践可能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