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笔记

合同如何处理反复违约,而又不把违约金写成过度惩罚?

最后复核中文

简短回答

合同可以为反复发生的运营违约设置固定金额,但金额应当围绕合理的商业保护和违约性质设计,而不是单纯为了“吓住对方”而不断放大。

根据泰国法,如果合同预先约定一笔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应支付的金额,该金额可能构成约定违约金(penalty)。

《泰国民商法典》第 383 条允许法院在违约金过高时将其减至合理水平。

因此,起草时应回答三个问题:

什么违约触发该金额?

为什么该金额具有合理商业依据?

它与整改、实际损失、赔偿、暂停服务和终止权如何衔接?

为什么这很重要

运营类合同常包含难以逐次量化的义务。

服务商可能反复延迟开业、未按时提交报告、违反卫生标准、人员配置不足,或未按约定流程执行。

客户当然希望有一种无需每次都证明每一泰铢损失的救济机制。

但如果同一事件同时触发固定违约金、逐次升级金额、费用补偿、赔偿请求以及终止权,合同就可能从合理风险分配变成明显的惩罚结构,并产生重复赔偿争议。

典型情形

服务合同约定:

第一次违约支付一个固定金额;

第二次同类违约金额翻倍;

第三次再提高,并可能同时构成终止事由。

合同另外还允许客户追回实际成本和损失。

管理层问:

“我们能不能把金额写得足够高,迫使运营方认真履约?”

可以设置有力度的机制,但“有力度”不等于“任意高”。

实务分析

01先判断这笔钱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违约金。

《民商法典》第 379 条以下对约定违约金作出规定。

即使合同把它称为“service charge”“liquidated damages”或“administrative fee”,法院仍可能根据实质判断其性质。

标签本身不能决定法律后果。

02把金额与合法商业利益挂钩。

重复违约确实可能造成更大损害,例如管理成本、客户投诉、监管风险、声誉损失和紧急替代服务成本。

这些都可以构成合理的保护利益。

但企业应能够解释金额是如何形成的,而不是只说“数字越高越好”。

03记住法院具有减额权。

第 383 条允许法院在违约金过高时,根据债权人的全部合法利益和案件具体情况,将金额减至合理水平。

合同即使写上“双方确认合理且非惩罚性”,也不能排除法院依法调整的权力。

最高法院判决第 1514/2546 号亦明确,约定违约金并非不可调整的最终损害金额。

04区分完全不履行与迟延 / 不适当履行。

《民商法典》第 380–381 条对不同违约类型下的违约金处理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合同不应把所有违约都套用同一个模板。

05避免同一损失被重复追偿。

如果同一事件可以同时产生固定金额、实际成本、赔偿、服务抵扣和其他金钱救济,应说明这些救济如何相互作用。

重点不是必须取消所有累积救济,而是避免同一损失被重复计算。

06对反复违约使用清晰的升级路径。

较稳妥的结构通常是:

第一次违约 → 通知 / 整改 → 再次违约 → 固定后果 → 持续违约 → 暂停或终止

这种结构通常比对第一次轻微违约直接设置极端金额更可信。

我们通常会看什么

我们会审查:受保护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害、触发条件、通知与整改程序、何谓“重复”、固定金额、升级机制、实际费用、赔偿、终止权、责任上限和避免重复赔偿的条款。

常见陷阱

常见问题包括:随意选一个整数金额;轻微事件自动倍增;在合同里写“这不是违约金”就以为可以改变法律性质;以及多个条款对同一损失同时收费却没有说明关系。

实务下一步

对每一项固定违约金额,做一行内部记录:

违约行为 → 商业影响 → 为什么固定金额有必要 → 金额依据 → 升级机制 → 其他救济

如果业务团队无法解释金额为什么合理,条款通常还需要再设计。

法律来源

  • 《泰国民商法典》第 379–383 条。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1514/2546 号:约定违约金可依第 383 条按合理程度减额。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1574/2566 号:提前终止合同后要求支付剩余租金 / 服务费等预定损失,可被认定具有违约金性质并适用第 383 条审查。

仅供一般法律参考。请就具体事实寻求法律建议。法律与监管实践可能变化。

联系我们

计划在泰国投资、运营或开展交易?

请简要介绍您的事项。我们将识别相关法律工作,并建议下一步安排。

提交项目简报 申请初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