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笔记

如果各方不希望收购交易本身具有约束力,意向书应如何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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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

应明确写清楚。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是一份在最终收购协议签署前,用来记录主要商业共识的初步交易文件。

如果各方不希望在意向书阶段就对完成收购承担法律义务,文件应清楚区分哪些条款不具约束力、哪些条款具有约束力,并明确说明:除非最终交易文件正式签署,否则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完成交易。

不要假设文件标题叫“Letter of Intent”或写了“subject to contract”,就一定能消除所有歧义。

为什么这很重要

随着谈判推进,初步文件往往越来越详细。

里面可能写入价格、付款机制、目标交割日、员工安排、交割条件、排他性、保密及运营限制。

文件越像最终协议,越需要清楚维护“交易本身尚不具有约束力”的商业意图。

典型情形

买卖双方已经就收购的主要商业框架达成一致。

双方希望有足够细节启动尽调和内部审批,但尚不愿承担必须完成交易的义务。

意向书草稿却已经包含很多具体义务和日期。

管理层会问:

“因为文件叫意向书,所以它还是不具有约束力,对吗?”

不能只依赖标题。

实务分析

01把交易条款与过程条款分开。

价格、结构、目标交割日可以作为不具约束力的商业意向;保密、排他性、资料访问、费用或准据法等条款,则可以在各方有意时明确规定为具有约束力。

02使用清晰的“不承担完成义务”条款。

如果收购本身不具约束力,应明确说明:除明确列为约束性条款外,在最终协议签署之前,各方没有义务完成交易,也可不继续谈判。

03确保措辞与法律状态一致。

“买方应于 11 月 30 日收购”与“各方目前拟以 11 月 30 日为目标交割日,但以尽调、内部批准和最终协议签署为前提”,法律语气明显不同。

04让约束性例外真正可执行。

如果排他性条款具有约束力,应明确期限和禁止行为;如果保密义务继续存续,应与已有保密协议协调。

05行为也应与“不具约束力”保持一致。

在最终协议签署前就移交运营控制、转移资产、支付不可退还款项或公开宣布交易已经完成,都可能让实际情况与“不具约束力”的书面表述发生冲突。

初步文件还会影响内部行为。投资委员会、贷款人和运营团队可能开始依赖文件中的日期和价格。起草时应避免法律状态与实际商业使用方式相互矛盾。

我们通常会看什么

我们通常检查交易结构和价格、交割条件、尽调状态、排他性、保密、定金或预付款、费用承担、内部批准、准据法、争议解决、终止条款,以及任何看起来已经创造“必须完成交易”义务的措辞。

常见陷阱

常见问题包括:只依赖“意向书”标题;一处写“不具约束力”但其他地方大量使用强制性措辞;没有明确列出哪些条款具有约束力;以及要求支付定金或开始实质履行,却没有说明最终协议未签署时如何处理。

实务下一步

把文件中的每项重要条款分到两栏:

现在具有约束力

和

仅为商业意向

如果某一重要条款无法明确放进其中一栏,起草还不够清楚。

法律来源

  • 《泰国民商法典》第354–366条,关于要约、承诺及合同成立,包括第366条关于重要事项尚未达成一致。
  • 《泰国民商法典》第5条,关于善意。
  • 《泰国民商法典》第368条,关于依诚信及通常交易习惯解释合同。

仅供一般法律参考。请就具体事实寻求法律建议。法律与监管实践可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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