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有可能避免,但仅仅把合同叫作 “licence”“operating agreement” 或 “concession”,并不能自动决定其法律性质。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第 537 条,如果一方在有限期间内允许另一方使用或取得财产利益,并由后者支付租金,就构成财产租赁的基本结构。
泰国法院会看真正授予的权利。如果第三方运营商取得对明确区域的占有和实质控制,即使合同写着 “no tenancy is created”,也可能更接近租赁关系。
这个问题并不限于酒店餐厅。SPA、商场 kiosk、诊所、工厂 canteen、tour desk、shop-in-shop 或其他在别人场所内经营的第三方 operator,都可能遇到同样问题。
为什么这很重要
很多企业希望把某项业务外包,却不希望外部运营商获得传统承租人那样的物业权利。
场地所有方或主运营方通常仍希望保留:
- inspection;
- opening hours 控制;
- maintenance;
- safety;
- customer access;
- shared systems;
- emergency access;
- service failure 时的 step-in;以及
- termination / handback 控制。
如果合同反而给予运营商长期 exclusive possession,并严格限制主运营方进入,仅靠一句 “this is not a lease” 未必足以解决 classification risk。
商业结构和日常实际运营应当指向同一个法律结果。
典型情形
一家企业允许外部运营商在其物业内部一个明确区域经营某项服务。
运营商支付固定费用或 revenue share,安装一些设备,并在整个合同期限内持续使用该区域。
管理层问:
“只要我们把文件叫 licence 而不是 lease,是不是仍可以随时进入、检查,并在 operator 失败时 step in?”
答案取决于实际授予了什么权利,而不只是文件标题。
实务分析
01从 possession 和 control 开始。
先看谁真正控制空间。
运营商是否独占进入?主运营方是否无需许可即可进入?能否检查、维修、调整 shared services、处理紧急情况或临时接管服务?
安排越接近普通承租人的占有,licence 标签的意义就越弱。
02泰国法院重实质,不只看名称。
最高法院判决第 2978/2541 号指出,合同性质取决于真实内容,而非文件名称;该案中,是否交付占有以及原权利人保留多少控制,是判断不构成租赁的重要因素。
相反,最高法院判决第 1082/2545 号把火车站食品及出版物销售安排认定为租赁,因为运营方同时取得了对明确商店和柜台区域类似占有的使用权。
案件事实不同,但 classification principle 可以跨行业使用。
03明确保留主运营方的进入权。
如果目标是 operating licence,应明确保留以下进入和控制权:
inspection → safety → maintenance → customer service → compliance review → emergency response → step-in
实际现场运营也应与这些条文一致。
04区分商业独家与房地产排他占有。
企业可以合法约定某个运营商是唯一提供某种服务或 concept 的供应商。
但这与给予对房地产的 exclusive possession 是两回事。
两种 exclusivity 应分开起草。
05只授予真正需要的运营权。
明确 operator 可以做什么,例如提供约定服务、使用指定设备、进入 storage、安排人员及服务客户。
不要因为需要经营权,就顺带授予超出业务必要范围的物业权利。
06同时考虑期限和登记。
如果安排最终被认定为不动产租赁,而且期限超过三年,《民商法典》第 538 条就变得重要,因为未依法登记的租赁,超过三年的部分不能获得同样的执行效力。
所以 classification 同时影响运营控制和 enforceability。
07实际操作必须与合同一致。
即使文件写成 licence,如果实际几年内主运营方从不进入、没有钥匙、不能检查,并把对方完全当普通 tenant 管理,未来仍会增加争议。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本身也是证据的一部分。
我们通常会看什么
我们会审查 premises description、access 和 keys、exclusivity、inspection、step-in、maintenance、shared areas、utilities、signage、fit-out、期限、付款结构、termination、handback,以及现场实际如何运营。
常见陷阱
常见问题包括:只依赖 “no lease” recital;其他条款却给予 exclusive possession;主运营方每次进入都要取得运营商许可;把 commercial exclusivity 与 real-estate possession 混为一谈;以及长期安排完全忽略第 538 条。
实务下一步
建立 control matrix:
区域 → 谁占有 → 谁可以进入 → 谁控制营业时间 → 谁维修 → 谁可以 step in → termination 后怎么交还
如果答案已经像标准 landlord–tenant relationship,应在签约前重新考虑结构。
法律来源
- 《泰国民商法典》第 537 条及第 538 条,关于财产租赁及长期不动产租赁的形式 / 登记要求。
- 《泰国民商法典》第 368 条,关于合同解释。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2978/2541 号,关于根据合同实质、占有及保留控制判断法律性质。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1082/2545 号,涉及运营方取得对明确场所类似占有的使用权而被认定构成租赁。
仅供一般法律参考。请就具体事实寻求法律建议。法律与监管实践可能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