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Revenue-share lease 不应只依赖“minimum rent”“base rent”或“turnover rent”这些名称,而应直接把计算公式写清楚。
两种常见结构的经济结果完全不同:
固定租金 + 营业额租金:
固定 base rent + 约定营业额百分比。
最低保证结构:
承租人支付“固定最低金额”和“营业额百分比计算结果”两者中的较高者。
即使固定金额和百分比完全相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使用哪一个公式,双方也可能针对同一组销售数据算出完全不同的租金。
最稳妥的做法是:在一个地方明确公式、付款时间、预付款、reconciliation 及计算示例,并确保整个合同使用同一模式。
为什么这很重要
与营业额挂钩的租金,可以让出租人同时获得最低收入保障和经营表现的上行收益。
但一句:
“最低租金,加上销售额的 10%。”
可能代表:
固定租金 再加 10%,
也可能代表:
按销售额的 10% 支付,但不得低于固定最低额。
这两种模式会直接改变 occupancy cost 和投资回报。
因此,应先选定经济模型,再让所有付款条款跟着这个模型走。
典型情形
出租人与业务运营方谈妥每月固定金额和一定比例的营业额分成。
Term sheet 把固定金额称为 “minimum guarantee”,但合同另一条却写 turnover rent “payable in addition to” monthly rent。
Finance 问:
“我们是把两笔加起来,还是当营业额租金超过 minimum 后只付较高金额?”
如果合同不能立即回答这个问题,租金公式就还没有完成。
实务分析
01先写数学公式,再写法律文字。
例如:
Model A: THB X + Y% × Turnover
Model B: THB X 与 Y% × Turnover 两者取较高者。
先把商业公式确定,再转换成合同条文,而不是沿用一个含糊旧模板。
02精确定义收入基础。
“Turnover”“Gross Revenue”或“Sales”必须说明包括和排除什么。
应处理 VAT、service charge、discount、refund、complimentary item、delivery sales、event、room package,以及由出租人代收的销售收入。
百分比很清楚,但收入基础不清楚,租金仍然不清楚。
03区分预付款和最终应付金额。
每月固定付款究竟是:
- 最终 base rent;
- turnover rent 的 advance;还是
- 最低付款,之后再 reconciliation?
必须明确。
否则,一方可能认为固定额是额外租金,另一方却把它当作对营业额租金的 credit。
04设定 reconciliation 周期。
如果只有月底才能确定营业额,应规定销售报告时间、出租人的核查权和 top-up payment 的到期日。
如果 minimum 按年度计算,也要明确何时测试 shortfall。
05所有 schedule 和付款条款必须一致。
Commercial schedule、definitions、invoice clause、audit provision 和 worked example 都应采用同一公式。
正文正确,但附件写成另一种公式,同样会造成争议。
06使用实际数字示例。
至少给一个 low-sales month 和一个 high-sales month。
如果采用 minimum-guarantee model,一个例子应显示最低额生效,另一个例子显示 turnover rent 高于最低额。
07泰国法院看的是合同实质,而不是单独一个标签。
《民商法典》第 368 条要求依诚信及通常交易习惯解释合同。泰国最高法院也会结合完整合同和当事人的真实商业意图,而不是只看付款项目叫什么。
因此,条款内部一致性比“minimum rent”这个名称更重要。
我们通常会看什么
我们会审查 term sheet、租金定义、收入定义、销售渠道、收款流程、advance payment、reconciliation 周期、audit right、VAT 和 invoice 机制、计算示例,以及所有重复商业公式的附件。
常见陷阱
常见问题包括:把 “minimum guarantee” 和 “base rent” 混用;一处写 “plus” 另一处写 “higher of”;没有抵扣 advance;没有处理 room-package revenue;附件修改公式但正文没有同步。
实务下一步
签约前先把交易写成一行:
Rent payable = [明确公式]
然后用三种不同销售额分别计算,并让 Legal 和 Finance 独立核算。如果两边得到不同答案,条款就还不能签。
法律来源
- 《泰国民商法典》第 368 条,关于依诚信及通常交易习惯解释合同。
- 《泰国民商法典》第 537 条,在安排构成租赁时关于财产租赁的定义。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5678/2545 号:适用第 171 条及第 368 条,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商业惯例解释合同义务。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3945/2533 号:判断租赁对价时关注交易实质及真实 bargain,而非仅依文件中的名称。
仅供一般法律参考。请就具体事实寻求法律建议。法律与监管实践可能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