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笔记

如果续租租金还要以后再谈,所谓“续租权”到底能保护承租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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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

不一定很多。

租约即使写着 tenant “may renew”“has a right to renew”或享有优先续租,如果一个核心条件——尤其是未来租金——仍需要双方重新协商,这个权利可能比商业团队想象的弱得多。

泰国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件中都曾认定:如果续租条款把未来租金完整留待双方以后再谈,该条款可能只是给予承租人一次继续谈判的机会,而不是已经形成可强制执行的新租期。

因此,如果承租人对该地点有重大装修、机器或长期经营投资,就不能只看条款标题是不是写着“option”。

真正应检查的是:

谁可以行使 → 何时行使 → 延长多久 → 租金如何确定 → 双方谈不拢时怎么办

为什么这很重要

承租人通常因为预期会长期留在同一地点,才愿意投入大量 fit-out、机器、品牌装修或 location-specific infrastructure。

租约却可能只写:

“The tenant has an option to renew for a further term, with rent to be mutually agreed.”

商业团队可能把这句话理解为已经获得额外五年或十年的经营保障。

但如果最重要的经济条件——rent——仍然没有确定,真正的法律确定性可能远低于预期。

即使条款设置租金涨幅上限,或者要求双方 good-faith negotiation,只要没有最终确定价格的客观机制,仍然可能留下重大风险。

典型情形

企业签署五年租约,并对物业投入大量资本。

合同规定,只要承租人按时发出通知,就可以续租五年,但续租租金“由双方另行协商”。

接近到期时,房东提出大幅提高租金。

承租人问:

“我们已经按时 exercise option 了,房东还能因为我们不同意这个价格而拒绝续租吗?”

答案取决于这个条款真正承诺了什么。

实务分析

01区分真正 option 和“优先谈判权”。

条款标题并不决定法律效果。

如果续租所需的核心条件已经确定,或者可以通过客观机制计算,承租人的位置会更强。

如果未来租金仍然必须重新达成协议,则所谓 right to renew 可能实际上只是优先或继续谈判的机会。

02泰国判例对“租金以后再谈”相当谨慎。

最高法院判决第 661–662/2511 号及第 294/2515 号,都涉及允许继续租赁但将未来租金留待之后协商的安排。

法院并未把这种安排理解为房东已经无条件承诺以一个尚未确定的租金继续出租。

最高法院判决第 569/2525 号也认定,如果新的租期和租金仍然需要重新协商,相关文字不当然构成可强制执行的续租承诺。

03《民商法典》第 366 条进一步说明“未确定的重要条件”的风险。

第 366 条的核心逻辑是:如果当事人视为重要的事项尚未全部达成协议,在有疑问时,可能仍未成立完整合同。

因此,把最核心的商业价格留到以后再谈,会产生本来可以在起草阶段避免的不确定性。

04租金上限有帮助,但未必解决全部问题。

例如合同写:

“双方善意协商,但涨幅不超过 15%。”

这至少缩小了谈判区间,但如果没有方法决定具体是 3%、8% 还是 15%,仍然可能无法直接得出最终租金。

固定涨幅、指数、独立估值或 expert determination 通常更有确定性。

05行使方式仍然必须严格遵守。

即使 option 本身设计得好,承租人也可能因为错过 notice deadline 而丧失权利。

因此,条款应明确:

通知日期 → 通知方式 → 收件人 → 是否存在“无重大违约”等前提

06续租承诺与正式登记仍是两个步骤。

对于不动产租赁,《民商法典》第 538 条规定,要使租赁在三年以上期间具有相应可执行效力,需要依法登记。

所以,合同里的 renewal promise 与真正完成登记的新租期,并不是同一法律步骤。

我们通常会看什么

我们会审查续租条款文字、通知期限、延长期限、租金公式、service / common-area charge、违约前提、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登记要求、承租人资本投入,以及续租失败对业务的后果。

常见陷阱

常见问题包括:把“优先协商”叫作 option;只有涨幅 cap 却没有最终定价机制;错过通知期;认为“good faith”就等于一定会得到可接受价格;以及按额外租期已确定来做长期投资预算。

实务下一步

用五个问题测试续租条款:

exercise right 是否明确? → 期限是否明确? → rent 是否可以客观确定? → 有无价格争议机制? → 登记路径是否明确?

如果最后仍然写着“rent to be mutually agreed”,在机制完善前,应把额外租期视为商业上不确定。

法律来源

  • 《泰国民商法典》第 366 条、第 538 条,以及在适用时关于不动产租赁最长期间的第 540 条。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661–662/2511 号:续租文字把未来租金留待协商时,其法律效果受到限制。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294/2515 号:因双方未能就未来租金达成协议,后续租约未成立。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569/2525 号:新的租期和租金仍需另行协商时,不当然构成已经成立的续租承诺。

仅供一般法律参考。请就具体事实寻求法律建议。法律与监管实践可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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