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笔记

雇主可以延长试用期,而把员工的连续工龄重新开始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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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

雇主可能可以根据合同、政策和双方安排延长绩效评估期,但延长 probation 通常不会重新启动员工的法定工龄。

在泰国劳动法下,试用期员工仍然是员工。

员工的连续服务期从最初入职日起计算。

这很重要,因为很多法定权利与实际连续服务天数相关。尤其是《劳动保护法》第 118 条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 120 天后被解雇,在不属于法定例外的情况下,即可能产生最低法定遣散费。

因此,企业常用的“119 天 probation”更多是一种风险管理习惯,而不是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只能 119 天”。

为什么这很重要

HR 经常把 probation 当成一个与正式雇佣完全分开的前置阶段:

“他还没过试用,所以正式劳动权利还没开始。”

这种说法过于宽泛。

泰国法并不会因为劳动合同写着 probation,就把员工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

因此,当企业延长试用期时,需要把两个时间表彻底分开:

绩效评估时间表

和

法定连续工龄时间表

典型情形

员工入职后进入试用期。

接近原定试用期结束时,员工曾经长期请假,或者管理层认为还需要更多时间判断绩效。

HR 计划把 probation 再延长一个月。

管理层问:

“如果 probation 延长,120 天的法定服务门槛是不是也跟着延后?”

不是。评估期和法定工龄是两个概念。

实务分析

01试用期本身仍然属于连续雇佣。

泰国最高法院判例长期把 probationary employment 视为真正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一个劳动法尚未生效的阶段。

因此,工龄从员工第一天开始工作时起算。

02正确认识 120 天门槛。

《劳动保护法》第 118 条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 120 天但未满一年时,被解雇且不属于法定无遣散费例外的,至少进入第一档法定遣散费。

这就是很多企业把 probation 设计在 120 天之前结束的原因。

但第 118 条并没有规定:

“试用期超过 120 天即违法。”

03延长评估可能直接改变解雇成本。

如果员工在延长 probation 期间跨过 120 天,之后因一般绩效问题被解雇,就可能产生法定遣散费。

同时,预告或代通知金问题也应单独分析。

“没有通过试用期”本身并不是《劳动保护法》第 119 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事由。

04延长之前先检查合同和 work rules。

要确认:

  • 劳动合同是否允许延长;
  • work rules 是否写明延长条件;
  • 是否需要员工同意;
  • 是否存在“到某日未作决定即自动转正”的条款。

如果企业违反自己已经发布的规则,可能产生独立争议。

05不要因为员工请假就“冻结法定工龄”。

公司可以认为长时间缺勤导致实际绩效评估时间不足,因此需要延长观察期。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上的连续服务期间会自动停止计算。

应当分别记录:

assessment days

和

continuous employment days

06用真实绩效证据支持延长,而不是无限期延长。

如果确实存在绩效疑虑,应保留:

  • 工作目标;
  • 反馈;
  • 具体错误;
  • 已提供的支持;
  • 为什么需要进一步评估。

反复、无限延长 probation 而没有明确理由,会使流程显得任意。

我们通常会看什么

我们会审查:原始入职日、原 probation 截止日、劳动合同、work rules、延长条款、员工休假、绩效记录、工资周期、通知义务、120 天遣散费门槛、拟议解雇理由及自动转正文字。

常见陷阱

常见问题包括:把 120 天当成法定 probation 最长期限;延长 probation 时重置工龄;认为试用不通过就自动免除通知或遣散费;以及员工请假时停止计算法定服务期。

实务下一步

同时保留两条时间线:

评估时间线: 入职 → 评估 → 请假 / 中断 → 延长 → 最终决定

法律工龄时间线: 最初入职日 → 120 天 → 后续工龄门槛 → 解雇日

永远不要让第一条时间线覆盖第二条。

法律来源

  • 《劳动保护法 佛历 2541 年(1998 年)》第 17 条、第 118 条及第 119 条。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5131/2550 号:试用期不排除通知及遣散费规则,工龄从最初入职日起连续计算。
  • 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第 5249/2545 号:试用安排属于不定期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并适用法定通知及遣散费规则。

仅供一般法律参考。请就具体事实寻求法律建议。法律与监管实践可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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